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全四卷)pdf高清版|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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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综合民事卷(四卷)pdf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综合民事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批复、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等内容整理而成。下载参考

图书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汇编(第二版)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件、判决书、公报案件等及依据,

以附录形式选取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法官著作、邮箱等,梳理题目,分类,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观点在解释的形式。这些司法观点涵盖刑事、民事、商业、

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和国家赔偿等各个司法领域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态度和立场,也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的偏颇意见人民法院处理一些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沉德永特为本书撰写了新序言,向广大司法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推荐本书。

本套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剔除无效和过时的规范性文件和案例,并大幅度更新了2011年以来的新内容。具有权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可为法官、律师等提供全面了解和掌握贵州163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观点的司法工作者。

相关内容部分预览

 

图书目录

第 1 章管辖权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证据

第 5 章期间,交付

第六章调解

第七章保存与提前执行

第八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九章诉讼费用

第十章一审普通程序

第 11 章简单程序

第十二章公益诉讼

第十三章第三人撤销诉讼

第十四章执行异议诉讼

第十五章二审程序

第 16 章特殊程序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监督程序

第 19 章:公示程序

第20章执行程序

第21章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

第 22 章仲裁

第二十三章附则

附件:关键词索引

民间借贷利率与利息司法观点的整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不支持贷款人擅自在借款期内支付利息的请求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人与借款人未就借款利息约定,借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款合同的内容,与当地或当事人确定利息。 '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36%的年利率,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退还超过年利率36%的已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不支持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贷款人返还的,但借款人要求返还的除外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规范民间借贷统一裁判标准——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发表于人民法院报,8月201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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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规定》提到了24%和36%两个数字。你刚才说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修改? ,请更具体。

答:你的问题涉及到本司法解释的核心问题,即利率问题。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我们这次规定的利率有几个特点:一是规定的利率是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一样参考央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我们画出了“两条线三区”。首先画出第一条线,即应受民法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行是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合同无效。通过这两条线,划分出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另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域。为什么要考虑 24% 的利率?如前所述,四倍年利率由来已久。事实上,在古代,每月的利率是两美分,大约是 24%。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研究了从古至今的利率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央行发行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发现,央行发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很大,最低是100%。两点钟,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中间是百分之五到百分之8、最后,我们选择了 6% 作为折衷,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4、4、6、二十四,就是这样来的。因此,24%的利率是我们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确立的执法标准。其实这也是从古至今私人利率的一条规矩,并不是我们独创的。2、为什么要规定36%以上无效?根据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的意思是,你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护你所获得的利益。四次以上无保护,但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会批准。履行后,如果你回去想回来,朝廷是不会支持的。 1991年的司法解释就是这个意思。我们总结了这些年的经济发展,发现实体经济创造的利润肯定没有那么高。不控制高利贷,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利。因此,规定年利率36%以上无效。这种无效的意思是,如果当事人自愿偿还利息,基于合同无效,也可以要求返还。这是1991年司法解释的一次重大修改,36%以上无效的规定,是根据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工商有关主管部门,同时也指一些国外的立法。国外也有规定,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一律退还。对于 24% 到 36% 之间的这部分,我们将其视为自然债务。如果我们要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不反对。

Q:现实生活中,可能会有一些借款人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自愿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超过24%的利息,但不超过36%,后来后悔了。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吗?它主张要求贷方归还已支付的利息。 《条例》如何调和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回答:我们目前规定的利率是 24%。 24%以内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等权益不超过24%的,应当给予法律保护。当然,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有的一方同意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因为36%是无效的,在24%到36%之间,我们称之为债务期。自然债务。如果该等债务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该范围内的利益,人民法院将不予法律保护。因此,不受法院保护,但如果合同约定利率,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该还款有效。无法支持。但是,如果超过36%无效,即使是自愿付款,也可以根据合同无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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